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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相 對 人 黃蘇玉雲關 係 人 黃德財

黃德成

黃麗珠

黃麗鳳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4 年5 月16 日所為94 年度亡字第7號宣告黃蘇玉雲(女,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家事事件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係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經法院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判決為死亡宣告,然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依前揭法文,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老人福利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相對人刻由聲請人安置人,則有聲請人110年2月22日中市社助字第1100023394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是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7月13日由聲請人以身分不明安置於台中市私立德康老人長期照顧中人迄今,案經臺南市政府麻 豆分局查明個案原名黃蘇玉雲,經聯繫其子女黃德財出面指認,確認其身分,實際上相對人尚生存,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94年5月16日以9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相對人今尚生存之事實,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稱:相對人之子女之一黃德財經通知後簽名指認後即不同意為DNA鑑定迄今,希撤銷死亡宣告恢復相對人身分;經詢問相對人則稱其子有黃德財、黃德成,女兒黃麗琴已過世,另有名字黃麗珠(經本院稱黃麗音,則更正法官說沒有黃麗音,是黃麗珠) 等語在卷(見本院110年8月3日調查筆錄 ),參之相對人之子黃德財於110年1月28日經警調查時,確亦指認相對人即為其母黃蘇玉雲,有其筆錄及指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0頁)。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