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憲祥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憲祥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記載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
二、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編號4立昇油漆工程行、編號6金立昇工程有限公司、編號7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及編號9、10、11新竹三信之存款等遺產之處理情形。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