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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楊佳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楊文榮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文榮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雖遺有財產,然聲請人現正清理其所遺遺產與遺債,尚無法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此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其聲請准予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