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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聲 請 人 林清漢律師即曾清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與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清平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而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1219號執行拍賣且拍定在案,另參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求依本件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640萬元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與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所支出之墊付費用,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單據等影本為證。惟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價值,並以108年度司繼字第637號裁定核定聲請人之報酬與費用為120,892元(其中報酬為97,000元與代墊費用為23,892元),並於裁定中載明已斟酌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包括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聲請公示催告、登報、申報遺產稅、收受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行政執行相關文件、收受相關稅捐文書、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程序相關文件、將來尚需搜尋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車輛及將遺產移交予國庫之行為等情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人並無因情事變更而有增加其他遺產管理人之工作,故本院衡酌上開一切情狀,聲請人所為後續之管理行為,無何特別繁雜之事項,亦非當時所無從預料,應已為本院前案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所涵蓋。至聲請人另主張新增代墊郵資與規費費用合計260元,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從而,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顯係重複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