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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97號聲 請 人 余宗鳴律師即被繼承人楊文寶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陳明之地址,並由聲請人之受僱人簽收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繳費補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