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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44號聲 請 人 俞百羽律師即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