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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藤本豐即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0年七月八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35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間在案,惟目前清算程序尚未處理完畢,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事件卷宗及歷次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0年7月8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若清算人仍無法於上揭期限內完成清算時,則需再向本院提出展期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