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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 請 人 林宜賢即好物連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陳報好物連網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好物連網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會同意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並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30日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並蒙本院以109年司司字第12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清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全部清算程序,爰請准予備查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陳稱其已經本院准予清算人備查,並已清算完結好物連網有限公司之事務云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明文件,且經本院查閱前揭109年司司字第124號卷宗查明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因未補正法定要件經通知補正而未為補正,業已依法駁回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在案,是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人事件並未經本院依法准予備查,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