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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陳立銘相 對 人 林苓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12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林苓湘負擔在案。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審查,聲請人預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與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基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500元(計算式:3000元+4500元=7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