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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張竣豪相 對 人 張少華

楊寬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張少華與楊寬恩負擔在案。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審查,聲請人預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75元與查詢費用500元。基此,相對人張少華及楊寬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575元(計算式:43075元+500元=435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