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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芊儒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七日以一0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日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日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新竹市愛格國際音樂中心擔任托婴中心人員,现因新冠病毒疫情肆虐致托嬰中心已停止正常托嬰服務,又聲請人父親罹患肝癌,除無收入外每月更需高額醫療費用,母親亦僅得依靠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敬老津貼度日,故聲請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已然法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年8月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揭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轉知全體債權人,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是衡諸疫情關係,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