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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玴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李國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林翠蓉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一0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其中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疫情關係提升至三級致工作暫停,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中開始停班,收入確實受到影響,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揭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轉知全體債權人,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是衡諸疫情關係,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