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立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代 理 人 高聿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以一0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新竹客運之駕駛員,於本件更生方案民國(下同)107年11月23日確定時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新臺幣(下同)48,798元,於109年間開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聲請人雇主新竹客運基於搭乘公車之乘客減少,因而減班運輸,致聲請人之收入因而較更生方案確定時之每月平均收入減少約6,000元,聲請人撙節 依更生方案履行,每期每月清償8,000元,惟自第37期起每月須償還13000元,致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揭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轉知全體債權人,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已漸次展開,故如認有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以延長6個月為期限為同意之條件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具狀表示不同意,從而本院考量現今國內新冠病毒疫苗覆蓋率仍未過半及新冠病毒變種快速導致疫情控制不易等不確定因素,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因而本件債務人聲請裁定延長2年之履行期限,尚屬合理,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