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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 楊小紅聲請人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聲請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9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8號(裁定案號為110年度裁全字第69號)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5,629,056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債權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次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依聲請人聲請意旨所陳,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9號假處分裁定事件及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8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知,本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聲請前揭假處分裁定之債務人,及聲請假處分執行(本件聲請人均誤載為假扣押,先予敘明)之財產即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均係鄧亞晞及鄧亞琪,而非本件聲請人楊小紅,業經本院查閱前揭調取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聲請人楊小紅既非前揭假處分裁定所列之債務人,則聲請人以其名義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與前揭法條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