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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4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陳吳種及陳文在之繼承人陳淑霞代 理 人 陳秀芬相 對 人 台灣合會中壢分公司(現台灣中小企銀桃園分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因聲請人繼承桃園市桃園段公館頭小段14-0014、15-0019、000-0000等三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記載於民國60年期間被債權人即相對人依桃園地方法院60年度執字第4939號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之繼承人進行產權移轉,為此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按依聲請意旨所陳,相對人係依桃園地方法院60年度執字第4839號強制執行案件查封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吳種之財產在案,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10年8月5日桃院祥執科字第1100080133號函所示,桃園地方法院係於62年6月16日由新竹地方法院劃出而成立,經查並無相關新竹地方法院移至桃園地方法院之案號登載,亦無當事人陳吳種之資料,而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7月18日新院嶽110司執聲舜字第779號函文內容表示查無60年度執字第4839號案件等。查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庭分案及民事執行處分案查詢,並無受理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吳種間假扣押裁定事件,復經依職權調取本院60年度執字第4939號卷宗,該卷宗已因保存期限屆滿銷燬在案,另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60年執字第4939號執行事件相關假扣押裁定之釋明文件及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等,聲請人均無法補正。是本院60年度執字第4839號卷宗既係因保存期限屆滿而經銷燬,則相對人容有可能係依有執行名義之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之財產,而非依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且聲請人復無法提出相關假扣押裁定以釋明本件為假扣押執行且本院為假扣押裁定法院而就本件為管轄法院之依據,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