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朱美玲即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朱美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段000巷000號)為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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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涌承公司)業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朱美玲為涌承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涌承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涌承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朱美玲為涌承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