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朱美玲即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肯耐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涌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