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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李明豪即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為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心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大心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綜合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大心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大心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大心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