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牧瀬陽一即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彩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鎮○○路000號)為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栗田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31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陳彩玲為栗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總公司決議書(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影本及中文節譯本、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清算人就任備查函及清算完結備查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栗田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0年11月19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栗田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彩玲為栗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