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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蔡彩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朝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