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 告 林櫻 陳慧明前列林櫻、陳慧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被 告 趙秀琴 趙罡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謝孟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