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范素珍相 對 人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補足勞退金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46,853元,分六期給付,各於⑴110年5月17日前、⑵110年6月30日前、⑶110年7月30日前、⑷110年8月30日前、⑸110年9月30日前、⑹110年10月29日前,分別給付第1期至第5期各41,000元,第6期給付41,853元,匯款至聲請人薪轉帳戶內,並應於110年7月30日前至勞保局補足聲請人16個月勞退金6%不足之金額30,528元,如一次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見聲請人上開主張,要非無據。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1、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金額為246,853元,分六期給付,各於⑴110年5月17日前、⑵110年6月30日前、⑶110年7月30日前、⑷110年8月30日前、⑸110年9月30日前、⑹110年10月29日前,分別給付第1期至第5期各41,000元,第6期給付41,853元,匯款至聲請人薪轉帳戶。2、相對人應於110年7月30日前至勞保局補足聲請人16個月勞退金6%不足之實際金額,聲請人約為30,528元。3、以上如有一次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情,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既未履行第一期給付,即應全數付清,既非無據,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