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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執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 請 人 鄧振權相 對 人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薇欣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27,000元,並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前逕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00,並於110年8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新竹關東橋郵局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又經本院審視聲請人提出薪資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相對人迄未給付聲請人27,000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