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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原 告 曾○○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被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90元【計算式:(8,370x1/3)=2,79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