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王品方上列原告與被告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告就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1項,暫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參拾參元,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裁判費為新台幣參仟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