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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 告 彭遠鴻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珮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御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新台幣(下同)65,4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33元(1,000元1/3=333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銷售獎金78,44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3元(即333元+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