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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積暉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彭家崢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前經二度指定期日(民國111年2月16日、111年3月25日),惟對被告彭家崢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結果,其戶籍地因拆遷而遭退件,是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