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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范振國上訴人與周秀珍等人因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具上訴聲明,因第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84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