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葉步鍵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慶杰(已歿)、羅慶桂、羅慶雲、羅慶秀(已歿)、羅慶滿、羅銀妹、葉秋蘭、葉金菊、謝麗君、葉語鎔、葉秋滿、葉冠志等人間請求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繼承人羅享球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提出本件請求確認為無效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羅享球之繼承人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羅享球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訴時並未列被繼承人羅享球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2日函覆竹北所登字第1110002096號函,63年4月22日關西鎮東安段22、54地號、湖肚段140地號及三屯段下三屯小段51-1地號等六筆土地繼承登記資料業經銷毀,無從認定有原告所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存在,爰命原告提出主張為無效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以利程序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