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參 加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文萬華、文謹宜與被告文志強、劉瑞珍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參加訴訟,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
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