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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聲請人 王月李

魏黃灶

魏淑娟

魏淑娥

魏淑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魏黃龍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亦有規定,亦即法院僅得就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否則超出其範圍而為裁判,即屬訴外裁判而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本件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事件,其訴之聲明附表編號9及編號18乃記載:由王月李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五,魏黃龍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核與本判決附表相同。本件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