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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孫建美相 對 人 劉紅雷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2019)蘇0902民初2765號作成之民事判決,於民國109年11月22日確定,准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關於兩造之離婚判決。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原係夫妻關係,相對人前於大陸地區提出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法院認兩造分居多年,彼此不相聯繫,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而以前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江蘇省鹽城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可憑。又按上開離婚事由,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是以,本院認其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復查前開民事判決業已確定,並經大陸地區之江蘇省鹽城市鹽城公證處及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在案,有大陸地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19)蘇0902民初276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江蘇省鹽城市鹽城公證處(2020)蘇鹽鹽城證字第22171號、(2021)蘇鹽鹽城證字第2194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核字第003798號、第006690號證明等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法自應予以認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