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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於同年3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同居人周幸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