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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複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被 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