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號抗 告 人 劉治峰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宣告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