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朝宇
參 加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被 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