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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蘇文樹即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游國棟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就任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年2月6日新院平民捷108法34字第1091000016號准予備查在案,嗣因有不能於法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之情事,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法字第130號裁定准聲請人展期至110年5月1日完結清算程序,惟聲請人與債務人頂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29日判決並同日確定後,聲請人於110年1月11日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甫於110年4月19日收受上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將來待該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尚須對該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必已逾110年5月1日,聲請人顯無法於上開展延後之期限完結清算,爰依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2項、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 項、第2項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0年11月1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