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胡博元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就任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0年2月9日新院嶽民勤110 法13字第004769號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疫情延誤,聲請人顯無法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依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2項、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 項、第2項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110年度法字第1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0年12月26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