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黃國峯
黃文琦前列黃國峯、黃文琦共同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菁英文教基金會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菁英文教基金會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報為財團法人新竹縣菁英文教基金會之清算人,前收受本院來函通知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惟上開基金會仍有部分銀行存款及財務報表尚須處理,且前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故均未能召開董監事會議,致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民國111年2月28日止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 項、第2項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法字第51號、109年度抗字第63號選任清算人、110年度法字第2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且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是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2月28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菁英文教基金會之清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