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乃腕代 理 人 陳艷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玄奘大學原預定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上午10時召開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推選新任董事長並審議提案,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部分縣市三級警戒,為配合防疫管制措施,避免董事跨區移動,不得已取消當日會議,延期召開,因聲請人捐助章程中並未規定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且不及修正,嗣聲請人依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但書:「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於110年6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採行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聲請人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110年8月23日台教高(三)字第1100111226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配合防疫管制措施而修正增訂董事會得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之需求,並參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但書:「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乃新增該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進行之方式,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110年8月23日台教高(三)字第1100111226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黃伊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附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為因應疫情及實際需要,修正捐助章程,增訂第15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