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職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職章程第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內容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8月6日決議增加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附表之教會,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聲請人第19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職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第一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名下教會、機構為修正,屬完備財團之組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件:
一、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前 修正後 說明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附表。 附表增加本法人 名下各教會「平 安飛行動」教會 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新竹市○○路○段000 號4樓 第三條: 本法人宗旨為永久存在以傳揚基督引人歸主並舉辦傳教、慈善、育英及幫助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新竹中會〉之傳道事工等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之一 本法人主要目的事業以本法人財產收益辦理下列事業: 1.在本國及國外傳佈基督教義。 2.辦理社會慈善事業。 3.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4.辦理教育文化事業。 5.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助。 6.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 第四條 : 本法人資產如下: ' 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所捐贈指定為新竹中會之資產。 1.現金:新台幣貳佰萬元 2.不動產:〈詳如財產目錄〉 第五條: 財產管理方法: 1.本法人資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由任何人運用。 2.為達成本法人目的<宗旨>本董事會得接受信徒或有關單位之捐助,合併管理。 3.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呈報新竹中會,並應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4.本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各項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贈人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新竹中會選派而組織董事會。 第七條: 本法人由全體董事互選董事長、書記、會 計各一名,並得互選若干名為常務董事處 理必要事項,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八條: 董事之任期訂為參年,連選得連任,連任 不得超過二任。補缺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 者之任期。 第九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滿兩個月前召開 會議,呈請新竹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報請 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董事均無報酬,且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係 新竹中會所屬地方教會現籍成人陪餐信徒。 第十一條: 董事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請求董事會召開之。 第十三條: 董事會以半數之董事出席使得開會,董 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變更資產另有規定外, 應以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讃否 同數時由董事長裁決之。 第十四條: 本法人存歷時其為無限期,如因特別原因 遇新竹中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並依法辦 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十五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 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移轉與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 之目的在中華民國政府核准備案並登記在 案之教會法人外,不得屬於任何或私人企 業團體。 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民法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報請 中會接納,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定登 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附表第一條: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一、教會: 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平安飛行動、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 二、機構: 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