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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9號聲 請 人 秦榮華即大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秦榮華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原設立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名稱變更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敏實科技大學,並因應疫情在視訊方式開會時,投票方式有改變之必要,且在財團法人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剩餘財產增加得予歸屬對象,乃經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舉行第15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4、17及28條規定,並經教育部109年9月16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134358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配合防疫管制措施而修正增訂財團法人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會議之投票方式,核與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但書:「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規定不悖,又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109年9月16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134358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敏實科技大學。學校地址設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學校地址設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修訂為:敏實科技大學依據臺教技(二)字第1090052211號函,自109年8月1日起 第二章董事會 第二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應以投票方式行之,表決票或選票須當場封緘並由所有出席者簽名後予以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應載明於董事會會議紀錄。若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而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者,則以舉手投票方式進行之。 董事會會議應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如以視訊方式進行會議者,並應同時錄音、錄影存證。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永久保存,並應於會議之次日起十日内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規定送本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應以投票方式行之,表決票或選票須當場封緘並由所有出席者簽名後予以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應載明於董事會會議紀錄。 董事會會議應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如以視訊方式進行會議者,並應同時錄音、錄影存證。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永久保存,並應於會議之次日起十日内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規定送本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說明:因應疫情,異地開會時須投票。投票方式的改變。增加:「若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而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者,則以舉手投票方式進行。」第二十八條 本財團法人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後,經依法清算所剩餘財產之歸屬,將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有,作為辦理教育事業、社會福利之用。 第二十八條 本財團法人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後,經依法清算所剩餘財產,不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涉及學校土地為租賃、他人捐贈或自己購買而有差別。 1.若土地為租賃或完全自己購買,則可以進行修訂。增加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服務事業之財團法人等項目。 2.若土地為他人捐贈,則涉及捐贈時稅收的問題,建議不修改 3.本校土地均為學校自行購買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