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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李俊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俊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俊明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消算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於民國109年4月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於110年3月17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110年4月6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