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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蔡瑋倫輔 助 人 蔡銀英相 對 人 謝雪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0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9年6月29日109年度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繫屬登記事件,前經鈞院以109年度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願撤回前開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爰聲請撤銷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0號),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許可。嗣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許可登記之裁定,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附表: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 1/2 2 新竹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00鄰○街00號之3) 1/2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