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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李秉修相 對 人 蔡曜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8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其他原因而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現因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兩造達成共識,相對人已撤回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認屬實。惟查,本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75號停止執行之裁定,乃係以相對人供擔保為要件,而准予「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6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其他原因而訴訟終結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既經相對人撤回而訴訟終結,則停止執行之原因即不存在,無繼續停止執行之效力,債權人仍可執原執行名義促請執行法院續行執行,尚無撤銷原裁定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