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