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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賴芊羽被 告 高志雄

高惠琴彭國松劉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