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台灣樂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增水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馥瑄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零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