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立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靖晏即林云樂被 告 郭勇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曾聲請對被告郭勇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