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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家樂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秋蘋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郭忠楨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明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11-15